伪造维保合同维保记录,企业被罚12万 法定代表人被行拘6日!

2021年7月5日,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在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时,发现某宾馆提供的消防设施维保合同、记录在形式上与一般证明文件存在出入,引起执法人员的警觉。执法人员随即调取了受托机构的印章印文并聘请专业机构比对,鉴定意见为两个印文非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案件初见端倪,执法人员将调查重点聚焦到这家宾馆上。
是被他人欺骗还是另有隐情?为及时查明真相,消防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该宾馆对其法定代表人展开调查询问。经查实,该宾馆法定代表人出于逃避监管、节省经营成本的主观目的,伪造维保合同和维保记录等证明文件,掩盖其未按规定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的违法事实。该宾馆怠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守安全底线、一味谋求经济利益,通过伪造消防设施维保证明文件企图瞒天过海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消防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该企业处以1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其法定代表人伪造证明文件的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以拘留的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提醒:

消防设施是保障消防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等法规标准,落实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主体责任。当自身不具备维护能力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千万不要为了经济利益弄虚作假,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害人害己。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控制室值班4企业被处罚2.2万元8月1日,四川达州支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多个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达川区兴盛东街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小区存在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值班制度,达州三里坪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小区存在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违法情况,达州支队适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相关处罚条款,分别对上述两家物业管理单位开出9000元罚款。在对开江县新宁镇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控制室值班的违法情况,依据《新规》对该物业管理公司罚款2000元。同时,达州支队按照群众举报线索,对宣汉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小区涉嫌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情况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新规》对该物业管理公司罚款2000元。

四起案件的办理极大地震慑了高层民用建筑违法行为,增强了物业单位的责任主体意识,带动了高层民用建筑各方主体学习《新规》的热情,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落实防范措施被处罚

江苏镇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一小区室内消火栓竟然无水,执法人员立即约谈了该单位负责人。该单位负责人解释说,因为需要维修就把室内消火栓的管道阀门关闭了,但当执法人员询问其是否进行过公告、是否落实了防范措施时,该负责人表示“这些都没有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

著位置公告”。由于该单位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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