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恩施市某公司被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处罚款5150元整,罚款原因也很简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末端设备,不能与消防控制室建立有效通信,责令限期改正。复查时,隐患仍未整改到位。

近日,恩施市消防救援部门在对恩施市舞阳坝街道七里坪工业园区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房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端设备不能与消防控制室建立有效通信。
针对该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消防救援部门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到位。

限期届满,恩施市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复查,发现该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伍拾元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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